近年来,越来越多人来律所咨询“有人打电话告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养老金领的,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社保后办理退休手续领养老金”、“微信上有人说,女性距离50岁社保不够15年的,有渠道可以补缴以前年份的社保,到龄后即可办退休”、“市场上有人说,可以在外省参保补缴后转入惠州市,到年龄就可以领退休金”等社保补缴是否为真实?是否合法?
2022年5月16日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的通告》,决定重点打击的9类违规参保补缴行为。
5月17日下午,我所劳动法律事务部联合刑事法律事务部和公司法律服务中心,三部门开展“关于学习‘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的通告’的专题讨论会”。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陈道茹,秘书长刘圣,委员廖国煌、林诗霞、叶育豪、罗国保、曾钺淳,公司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谢燕妮,委员赖琪珍、邓谚璟,刑事法律事务部谢晓惠等参加讨论。参会人员结合案例对通告进行热烈讨论。
会上,与会人员经讨论后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通过网络、电话向人民群众提供组织、介绍、代理、伪造材料等服务进行违规代办补缴社保费,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因此参保的人民群众,甚至可能因此落入违法犯罪分子以社保“代缴”“补缴”“挂靠”为幌子的诈骗圈套;
第二,伪造劳动合同、就业经历、工资银行流水、工资会计记账凭证等虚构劳动关系获取正式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办理参保补缴,除属涉嫌违规参保补缴外,还可能涉嫌犯虚假诉讼罪;
第三,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身份问题进行补缴,如伪造、变造知青身份档案办理补缴的,除属涉嫌违规参保补缴外,还可能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四,违规参保补缴的年限,被清退后,不符合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无法享受社保养老待遇。
第五,违规参保补缴后获得相关社保待遇后,还可能涉嫌触犯刑事犯罪——诈骗公私财物罪。
当然是自觉清退,越早清退即可越早依法参保缴费,符合条件仍可享受社保养老待遇。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5号),广东省的灵活就业人员,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或广东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违规参保补缴的形式各样、五花八门,一不小心就可能被骗或者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人民群众勿要存侥幸心理,需依法诚信参保缴费。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违规参保补缴人应当及时纠正违规的参保补缴行为,用人单位也不得作“老好人”,对于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时段,不得配合劳动者进行违规补缴,否则,已违规参保或补缴的时段也将清退、已享受的待遇退回社保基金,还可能被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的通告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我市发现多起严重的违规补缴骗保案件,一些中介机构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收取费用代办工龄补缴的情况泛滥,社保基金管理存在较大隐患。为打击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行为,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市人社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依据《刑法》、《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行为 专项行动主要打击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办理参保和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重点打击以下行为: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单位或个人为单位、个人违规参保缴费,提供组织、介绍、代理、伪造材料等服务; (二)在网络开展违规代办补缴社保费宣传; (三)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组织违规办理参保补缴业务或者为他人违规办理参保补缴业务提供便利; (四)利用虚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办理参保补缴; (五)虚构劳动关系获取正式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办理参保补缴; (六)伪造、变造知青身份档案办理补缴; (七)虚构劳动关系参加失业保险、伪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八)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临近50周岁虚构劳动关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九)其他重大违规参保补缴社保费行为。 二、关于对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骗取社保待遇行为的惩处 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骗取社保待遇是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与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对接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和工作人员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监督举报方式 欢迎知情群众通过电话、信箱、网站等渠道,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提供有关违法线索。 举报电话:(区号)12345。 可通过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查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引: 惠州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举报平台: (一)市级专项办举报平台 举报电话:0752-2321772 寄信地址:惠州市公安局市局机关五号院区刑警支队 来访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博大道520号惠景家园对面 (二)市级扫黑除恶举报平台 网络举报邮箱:gdhzshceb@163.com 实体举报信箱:市信访局扫黑除恶线索举报信箱 寄信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6号市扫黑办 特此通告。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6日